索 引 號 | 640324008/2023-00054 | 發文時間 | 2023-06-07 |
發布機構 | 同心縣民政局 | 文 號 | |
公開方式 | 主動公開 | 有效性 | 有效 |
標 題: | 自治區民政廳 財政廳關于印發《寧夏回族自治區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績效評價辦法》的通知 |
各市、縣(區)民政局、財政局,寧東基地管委會社會事務局、財政金融局:
現將修訂后的《寧夏回族自治區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績效評價辦法》印發給你們,請認真遵照執行。
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????
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????
2023年4月23日???????
寧夏回族自治區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績效評價辦法
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(以下簡稱基本生活救助)工作,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,切實維護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權益,根據《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〈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〉》《社會救助暫行辦法》等文件規定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??本辦法所稱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績效評價,是指運用科學合理的評價方法、指標體系和評價標準,全面客觀衡量各地年度困難群眾救助工作的質量和效果。評價范圍包括最低生活保障、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和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業務。
第三條??自治區民政廳、財政廳負責組織開展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績效評價。根據工作需要,可委托各地級市民政、財政部門或具備資質的第三方組織具體實施。
第四條??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績效評價堅持客觀公正、科學合理、公開透明、激勵鞭策的原則。
第五條 自治區民政廳、財政廳根據基本生活救助年度重點工作任務、工作保障與管理、工作效果等開展情況,制定年度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具體指標及評價標準。
第六條??對各縣(市、區)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績效開展評價,主要依據各縣(市、區)困難群眾救助工作開展情況、救助政策制定和落實情況、財政預算執行情況、以及相關統計數據等內容。
第七條??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績效評價采用綜合評價法。自治區民政廳、財政廳以各縣(市、區)自評情況、實地核查情況、相關統計數據、文件資料、第三方評價結果和相關材料為依據,對各縣(市、區)困難群眾救助工作評價作出量化評價,分別確定為優秀、良好、合格、不合格四個等級。
第八條??各縣(市、區)民政、財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,對照績效評價指標和評價標準,對本地區基本生活救助工作進行績效自我評價,并將自評報告及相關佐證材料報自治區民政廳、財政廳。
第九條 自治區民政廳、財政廳組織力量對各縣(市、區)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情況進行實地核查,根據各縣(市、區)自評情況、實地核查情況和相關數據,對各縣(市、區)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績效作出綜合評價,確定評價等級。
第十條 自治區民政廳、財政廳將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績效評價結果通報各市、縣(市、區)民政部門和財政部門。對評價結果為優秀且排名靠前的予以表揚,對評價結果為不合格且排名靠后的縣(市、區)有關部門負責人進行約談。
第十一條 自治區民政廳、財政廳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,將各縣(市、區)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績效評價結果納入自治區效能目標考核,并作為督促指導改進各縣(市、區)基本生活救助工作、分配中央和自治區財政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的重要依據。在開展社會救助表彰獎勵時,績效評價結果也將作為重要參考依據。各縣(市、區)民政、財政部門應加強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績效評價結果應用,根據績效評價結果,及時總結經驗、認真改進不足,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。
第十二條??各縣(市、區)民政部門、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,結合當地實際,制定本行政區域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績效評價辦法,并組織開展年度績效評價。
第十三條??對在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績效評價中弄虛作假、瞞報謊報情況的,予以通報批評,績效直接評價為不合格等級。情節嚴重的,予以追究責任。
第十四條??本辦法由自治區民政廳、財政廳負責解釋。
第十五條??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,《寧夏回族自治區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績效評價辦法》(寧民發規〔2019〕5號)同時廢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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